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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国用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渝财外经[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渝财外经[20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01年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发[2001]2号)进一步加强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 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出国用汇的申请及核销等补充 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人员用汇,凭出国“任务 批件”和“政审批件”,向重庆市财政局涉外处申请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市财政局 按规定为用汇单位和个人编制用汇计划并开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 其他部门所开的用汇通知书一律无效。 二、出国团组或人员凭财政局所开的用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购汇,中 国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外汇银行,负责办理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性质单位不属该范畴)出国人员的出国售汇,其他商业银行无权办理此项业务。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含中央单位组团,我市有关单位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 以及由我市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必须乘 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四、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的十五日内凭国外费用原始凭单到重庆市财政局涉外处 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用汇核销表以及因出国 (境)在国内其他费用的原始凭单和加盖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专用章的 飞机发票进行报销。对结余的外汇,由市财政局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 汇申请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市分行办理退汇。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核汇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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