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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颁发《重庆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字[1998]123号颁布时间:1998-09-29

     1998年9月29日 渝财社字[1998]12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决定和 财政部《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 办法》(财社字[1998]49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商市再就业领导 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是 重庆市政府对部分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大、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 的补助:   第二条 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的 使用范围:   此项补助费重点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 的区县(市)属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含医疗费,下同)和缴纳养 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区县(市)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 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 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此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开支范围,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 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 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原则上仍采取“三三制”的办法 解决,即由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包括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调剂)。   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区县 (市)政府,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承担的资金,并保证财政资金及时 到位,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予以安排。对应由区县(市)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 足的区县(市),将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增加“地方专项上解”相应扣回市财政的补助 资金。   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以专项 拨款的形式拨付给区县(市)财政局,与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在 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费类”中增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 助”(第1905款)“款”级科目中列支。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补助费实行专项管理, 在预算内设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专账(或专户)”,单独反映财政部门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1998年市财政拨付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补助费的具体办法是:   先暂按人均500元,以各区县(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实有数实 行预拨;然后,根据下岗职工系数、人均GDP系数和人均财力系数,对区县(市) 予以综合评价,并确定补助数额。   对1998年2月底以前分两批下放到区县(市)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其下岗职 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需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应给予经济 补偿,从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区县(市)按渝委办发 [1998]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二、三类企业实行经济补偿,市里按50%进行专 项补助;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金,一类企业按25%,二、三类企业按50% 也由市里专项补助。   以上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汇总,报市就业局审核签章后,送市财政局办理。   第五条 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由区县(市)就业部门商财政部门 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应由财政承 担的为参加社会保障统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财 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由财政承担的为区县(市)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等,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加 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为了管好用好市财政拨付的区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补助费,财政部门、就业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 馈制度,按季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就业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各区县(市)财 政局要在季终了7日内向市财政局编报《季报》(市财政局渝财社[1998] 102号文已布置)和《市级下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统计表》(简称统 计表),年终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材料。《季 报》、《统计表》和有关分析材料请同时抄报市再就业办、市就业局。   第七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 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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