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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1998]4号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渝财社[1998]4号 中共万县、涪陵市委、黔江地委、各区(市)县委统战部,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 区、各区(市)县财政局、劳动局:   妥善安排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包括区别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 主,下同)的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 对此十分重视,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的 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 生活困难,现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部联合下发的财社字 [1997]9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把解决好部 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善始善终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进一 步做好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相应建立 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安排解决好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原工商业者的绝大多数已经退休,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 放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关键。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地社 会保险机构要保证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 由拖欠或减发。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要由这些人员所在企业切实保证这 部分人员退休金的发放。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帮助。 已建立了帮困资金、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应把这部分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 者列入解困范围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改善这部分人的生活待遇。   (二)妥善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医疗费用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的医疗 费用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销,给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造成较大的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 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其所在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基金 中予以解决。其所在企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要充分发挥工商界互助金的职能作用   自20世纪50年代起,由各地工商联从发给原工商业者的定息中抽取一定比例 建立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于倡导互助友爱精神,帮助生活困难的工商业者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没有建立工商界互助金或互助金已经用完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适当筹集部分互助金,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建立 健全工商界互助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互助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发 放程序,提高资金的作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互助金筹集、使用的监 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各地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商,通 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 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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