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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工[2000]128号
颁布时间:2000-09-29
2000年9月29日 渝财工[2000]128号 重庆机电、化医、轻纺控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经委: 为了加强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使财政专项贴息资 金能切实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使财政专项 贴息资金能切实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重庆市重点技术创 新项目计划中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支持的重点技术创新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对重 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的专项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意实效”,体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高 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及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为目标,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 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扶优扶强,促进国有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 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开发 及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贴息资金使用的范围及重点 第五条 贴息范围及重点: (一)当年列入国家、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对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产品 结构调整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建设项目。 (二)在当年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签约的重 点合作项目。 (三)当年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国家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计划》,未获国家贴息补助的国家级重点项目。 (四)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并且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能实现一定生 产、销售规模的企业。 第四章 申请贴息、审批、资金划拨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贴息项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提出申请贷款贴息项目 报告,并填写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1),提供银行贷款凭证,经主管部门(区县企 业经区县经委、财政局)同意后分别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的贴息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由市 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达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通知。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市级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企业;区 县级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给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及时转拨 给贷款贴息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贷款项目贴息通知后,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 息。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贴息文件后的15天内将贴息资金足额拨付给项目承 担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挪用贴息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部门和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 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项目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贴息资金收缴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停止要收回贴息余额,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的贷款贴息项目,将 取消其企业再次享受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获得贴息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贴息 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效益(附表2)报送市财政局、市经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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