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1日 渝财农字[2000]8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民宗委,各区县(市)财政局、民宗委(办):
为了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国
家民委对少数民族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发展资金,
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
题的通知》(财地字[1998]155号)和财政部《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
理办法》(财农字[1999]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规范包括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和其他纳入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内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主要参考少数民族人口数、人均财力、农民人均
纯收入等因素,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民委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以及发展资金的分配依据进行分配。
第五条 中央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市级按20%配套,有关县按10%配套、
黔江开发区按5%配套。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路后的民族地区,以及少
数民族相对集中的散杂居地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对乡村道路、人畜饮
水、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民族教育、医疗卫生、民族文化、广播电视、农村照明等
设施建设的补助,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方面:(1)行政事业的单位开支和人员
经费;(2)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
所及住宅;(5)部门实体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
型基建项目;(8)购置办公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10)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
定范围相违背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民委部门共同管理,密切配合,并加
强此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
二、调度财政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核拨,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三、办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决算,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民族主管部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选项、论证工作,制定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按规定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监督检查民族发展资金,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写出项目建设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项目受援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
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委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当年的项目计划,于
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由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后批复
区县(自治县、市)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严格工程项目管理,对30万元
以上的新建基本建设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和项目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的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对浪费、挪用、挤占、贪污资金的部
门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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