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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渝财会字[1999]55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渝财会字[1999]55号 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 168号)及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现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除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核算。   三、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 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 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计“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 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计“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计“固定基金”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 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四、事业单位代职工向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发 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事业单位将收到的公有售房款存入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在 “银行存款”下设立明细科目核算。   六、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 “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 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 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 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 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住房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 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 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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