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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财基字[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渝财基字[1999]1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   为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 房金融业务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渝财商贸[1998]124号)转发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综字[1998]9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银行及金融系统凡受地方政府或部门(主要有房改办、房改资金管理中 心等)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金融业务,须实行单独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其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承办银行要将经办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与 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严格划分清楚,单独设账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财务收 支。   三、承办银行须按季(次月15日前)、年度(次年2月15日前同时附经同级 财政认定的中介机构评审报告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主要有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 变动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与监督,并 负责审批其财务决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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