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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1999]146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渝财社[1999]146号 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劳动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劳 动局:   现将《重庆市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及时转发给有关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 馈我们。 附件:重庆市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精神, 规范和完善市级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及时反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 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财政、社会、企业共同筹集, 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努力做好资金的 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必须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对象。   (一)市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通过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企业自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和互相挪用,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和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 险费。   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妥善保存会计核算的账簿、表册、原始凭证和统计、审批 等资料,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   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下岗职工计划和当月进、 出及结存中心人员情况,按照季度企业类型会审确定的企业类型,分别向企业和市就 业服务管理局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和企业在对再 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的资金申请逐项审查确认后;将资金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账 户。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中心人员情况,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申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市 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的资金申请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管理 局的银行账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将工作经费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   九、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资金的使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其 他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包括按规定标准每月直接发 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二)再就业经费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自谋职业并提前“双解除”的下岗职 工的奖励金和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 培训的补助。   (三)其他经费。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应按市就业 服务管理局拨入或企业安排的数额控制使用,不得挤占前两项经费。   十、再就业服务中心会计核算办法。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张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会计科目   资产类     负债类    结余类   现金      借款     经费结余   银行存款    暂存款    暂付款   收入类       支出类   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  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再就业经费收入    再就业支出   其他经费收入     其他支出   2.部分会计科目说明。   (1)“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本账户核算按规定来源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费和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本账户按市财政补助、企业自筹和社会筹 集的不同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本账户余额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2)“再就业经费收入”本账户核算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用于支付自谋职业并提 前“双解除”人员的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以及再就业培训费补助。本账户按市财政 补助、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的不同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本账户余额 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3)“其他经费收入”,本账户核算按规定来源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的经费和工作经费。本能户按市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的不同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 会计核算。期末本账户余额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4)“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本账户核算按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本账户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本账户余额 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5)“再就业支出”本账户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提前“双解除”人员的奖励金和 经济补偿金,以及再就业培训费补助。本账户按支付提前“双解除”人员的奖励金、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再就业培训费补助等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期末 本账户余额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6)“其他支出”本账户核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支出。 本账户按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不同用途设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本账户 余额结转“经费结余”科目。   (7)“经费结余”本科目核算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 滚存结余。期末,应将“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再就业经费收入”、“其他经费 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再就业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余额全部转 入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结存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经费结余。   3.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见附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   4.报表要求。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社保处和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经 费情况表(表一)。同时,向本企业及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收 支表。   (2)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政局社保处和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再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决算说明书及附表 (表一、表二、表三)。同时,向本企业及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收 支表、财务决算说明书。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撤销时,会计档案移交本企业财会部门按《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一、财政、劳动、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二、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和修订。   十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及中央在渝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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