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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转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琼清字[1997]29号
颁布时间:1997-10-28
1997年10月29日 琼清字[1997]29号 各市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财税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同、人民银行分(支)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 [199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清 产核资办公室或上级机关联系。 附件: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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