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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财清字[1998]523号
颁布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 琼财清字[1998]523号 各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 位: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转发给你们,请 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为更好地在我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报送完毕清产核资报表和软盘,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总结,并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省清产核资办备案。 2.实施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 企业自查、互查,自查和互查面要达到100%;市县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清产投 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40%;省监督检查工作组分片分组进行重点拍查,抽 查面要达到20%。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31日) 省清产办根据重点抽查结果,向财政部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 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负责,省监督检查工作组具体实施。省 监督检查工作组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员组成。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分为自查、互查和抽查等三种方式。按实际工作需要,将工作组成员分成三组, 按东、中、西三片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事项 重点抽查的企业、单位由监督检查工作组随机确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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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转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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