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琼府办[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琼府办[2003]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 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 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 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 (3)
上一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一篇:
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转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