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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海府[2003]53号
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海府[2003]53号 各区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已进入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测定常年产量的关键阶段。 对各区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国家征用,已发土地使用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 将这部分土地剔除;由于尚未开发,农民仍在耕种的土地,由土地权益者缴纳耕地占 用税,不列入计税土地面积。 二、农业税计税土地被征用,地价款已发给农民,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土 地征用者应尽快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缴纳耕地占用税,相应核减计税土地面 积,否则,不能核减。 三、土地权属纠纷的土地,如一时不能协调土地归属的,土地权属问题暂时挂起 来,实行土地权属和纳税相剥离,税随地走,谁耕种谁交税。 四、南渡江畔等地区的水浸地,计税土地面积不作核减,如受灾害则按政策规定 给予补贴。 五、原琼山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后弃下,农民捡耕的耕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政府 收回,重新向农民发包,并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交纳农业税。未能发包。 的土地,暂挂在集体户上。 六、常年产量问题。从目前各区上报时情况看,悬殊太大,不利于全市的平衡。 各区要注意参照周边地区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协调好各区、各乡镇之间的关系。全 市农业税基本税率暂定为5%,各区要根据这一税率,认真计算出税费改革后农民的 实际负担情况,并及时反映,以便市政府最后决策。 七、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的报批手续,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可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是国家征用的土地,由村委会提出核减申请,市国土局 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调查核实,送区农业部门核定,报区政府审批;二是对水冲、沙 压、盐碱化等自然灾害毁坏,长期不能耕种的水田、水旱田和因农田水利建设、修建 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增产措施占用的计税土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调查核实, 送区农业部门核定,报区政府审批。 八、今夏公粮征购问题。考虑到今年夏粮已经上市,各区可按照去年市政府下达 的粮食结算价格开征公粮,待秋粮上市后,再根据税费改革后新的计税土地面积和税 率,多退少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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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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