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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23号颁布时间:2005-06-09

     2005年6月9日 粤地税发[2005]1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共享、 情况通报制度,以保证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顺利准确执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 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产权人、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每月将房地产交易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有关信息向同级房地产管 理部门提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税 收征管和权属登记工作。   二、个人转让住房填写《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核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协商,创造条件, 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 理,方便纳税人。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 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评估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影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每月汇总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有关数据上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汇总本市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数据,撰写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影响分 析评估报告,于每季度后10日前向省地税局报送分析评估报告和汇总数据。各地在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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