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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专利代理机构代缴专利规费免收营业税的函

颁布时间:2005-05-17

     2005年5月17日 省地税局:   我省现有50多家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的要求,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已于2002年全部完成脱钩改制,从原事业单 位转变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利 代理机构的管理。专利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专利申请人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需向国家专 利局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规费,专利申请人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除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外,还为委托人代缴专利规费。由于代缴 专利规费的收据需等代缴后才能领取,为了方便申请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理机 构将专利规费连同代理费一起开地税发票,这样代理机构可能为其代缴的专利规费承 担6%的营业税,有的代理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这部分营业税,在代收专利规费时先开 预收款收据给委托人,等拿到国家专利局正式收据后再换给委托人,这种做法给委托 人和代理机构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创专利代 理有限公司等代理机构曾向当地地税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当地地税部门口头答复同意 在计税时扣除代缴的专利规费。   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多次向我局反映上述情况,希望我局与地税部门协商使上述问 题能够得到统一解决,故特致函贵局,商请对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缴专利规费免收营 业税给予明确。 附件1: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 的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 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 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 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 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 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 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 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 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 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 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 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 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 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 该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 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 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 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 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 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 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 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 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 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 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 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 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 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 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代理 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国务院批 准,同年九月十二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 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 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件:国 内 部 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年               90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附件: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651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                     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                     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 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 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附件: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宽限费             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 (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 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 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 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 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 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附件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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