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粤财农[2004]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所在的县
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
厅办理减免手续。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由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各地级以
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三、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
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
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
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四、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办理减免的地级以上
市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用地批准文件。
五、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办理减
免的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表格(见附件一、
二)。
七、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减免情况的检查。
八、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本贯彻意见
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贯彻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颁发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农税[1990]61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一、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略)
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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