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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4]118号颁布时间:2004-09-16

     2004年9月16日 粤财社[2004]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 发[2003]13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补助资金 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力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村劳动力开发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村 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开发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结合我省农 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是省财政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 推荐就业工作的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农村劳动力中短期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二)组织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输出就业;   (三)建立远程见工系统;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资源库;   (五)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组织实施。   其中(一)、(二)项资金补助合计不低于当年所安排资金总额的80%。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 训机构应确保受训农民70%以上考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转移就业。   第五条 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搞平均 分配的原则。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要与地方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 支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先培训、就业,后补助的办 法。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 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农村劳动力开发培训转移就业组织实施的工 作,负责审核确定劳动力开发培训转移就业人数和编制年度培训就业计划。   第八条 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的下达程序。   (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上年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 报表、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转移就业花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工作,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的4月底前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审核确认后,与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共同将补助资金和工作任务正式下达各地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输出有关原始资料的建 档工作。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考核和转移输出台帐,记录受训人员姓名、培 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鉴定考核合格率转移去向和就业单位等情况。台账要 求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第十条 建立资金检查评估制度。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上半年对补 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年中抽查、年终考核评估。对受培训农民鉴定考 核合格率和转移就业率低于7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   第十二条 各地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农村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 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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