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4]81号
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粤财农[2004]81号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 浮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粤东、粤西和山区地区的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 浮13个市。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到地级市,由地级市实行包干使用并统筹安排到所 属各县(县级市)。 二、请各有关市财政局和建设局(房管局)根据《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于 7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时提供的2003年底 城镇特困户名册和经市政府批准的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方案,包括所属各县(县 级市)的情况,其中特困户名册必须经过核实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 附件: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支持各地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加快 解决城镇特困户(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 低于6平方米,并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住房,省财政设立了用于补助困难地 区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部署和省建设厅《实施 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调查摸底,落实2003 年底当地城镇住房特困户数量并逐一造册登记(包括市区和所属各县(市)城镇),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粤东、粤西和山区地区市。 第四条 筹集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资金的主要责任在市、县政府。省级专项资金实 行包干使用,即由省财政给困难地级市按其城镇特困户户数及总人数等因素补助一定 额度的专项资金,其余由地方负责筹集。 第五条 困难地区市应按照省建设厅《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 方案》的要求,制定当地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查和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如下程序申请: (一)地级以上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专项资金申 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给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建设厅根据各市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况,于8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 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建设厅、有关市建 设局或房管局。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文件: 1、申请报告; 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的2003年底城镇住房特困户名册(按附表格式); 3、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购买住房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购买的证 明文件; 4、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文件;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当 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后, 或者在购买廉租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划拨给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廉租住房卖 方。 第九条 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进展情况的检查监督,并于 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当地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的进展情况以及廉租住房的分配情况 向省建设厅和财政厅报告。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也将定期对各市实施解决城镇特困户 住房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地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分配,由当地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并纳入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 房建设项目或者购买廉租住房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保证房屋用于解决城镇特困 户住房。 第十一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审计、监察、财政和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 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 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违 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