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 粤财社[2004]3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地要在已经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
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
知》(粤民救[2004]1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农村医
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除按照当地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和低保人数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外,还应根据新增五保户
人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人数合理统筹安排资金。
三、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从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基本医疗
救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具体安排比例或数额由
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省财政对粤东、粤西、粤北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从
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基本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基
本医疗救助金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低保人数、
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五、各地对城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可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
的有关政策要求,参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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