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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财企[2004]135号
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粤财企[2004]13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种粮直补”)工作,根据省政府《转发 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 4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一、种粮直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 “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 ——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 ——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种粮直补工作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深入地宣传对种粮直补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基层宣传要做 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对种粮 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分阶段 计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到“五个到户”: 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 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当年农业税等 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 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阶段:督查和总结。各市在种粮直补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督查和总结,对在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同时每年年度终了后,各市要将本地区种粮直补工作实 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建议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直有关部门 将根据种粮直补工作进度情况,对部分地区的种粮直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 到位和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政策的将严肃查处。 三、职责分工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 责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审核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种粮大户面积的汇总和核定 工作,以及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 四、2004年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 5月下旬,省财政预拨2004年种粮直补资金,6月底前各市、县(区)要将 省预拨的种粮补贴以及应由市、县(区)配套预拨的种粮补贴,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 的种粮农民。 省应拨有关市2004年的种粮补贴资金,由有关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 2004年10月15日前,将种粮补贴情况逐级核实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种粮直补工作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在时间 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种粮直补工作的 重要意义,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 领导,明确责任。 (二)要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积极做好种粮直补工作。农业部门、 财政部门要按时汇总上报种粮大户面积。要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于每年6 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对早、晚造水稻种植大户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单位 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式3份报市级农业局、财政局。每年6月25日和9月25 日前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式3份 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1、按照《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各地要及时 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种粮补贴配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要在财政预算中优 先安排,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将省预拨的种粮补贴资金以及应由市、县(区) 配套预拨的种粮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确保将省对种粮农 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种粮农户。 2、在兑付种粮补贴资金时,各地要按兑付种粮补贴资金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加强督促,防止截留、拖延兑付时间。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补贴面积的核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 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核查各乡镇上报的 对种粮大户面积情况,设立投诉电话,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面积或拼户面积等行为, 要及时组织查处。对编取补贴的种粮农民,除追回补贴款,三年内取消种粮补贴外, 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各县农业局、财政局要建立种粮大户农民档案,对 列入补贴的种粮大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种粮大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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