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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财行[2004]41号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粤财行[2004]4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 后的管理与使用,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现结合 我省的实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各级法院诉讼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中诉讼费收入的15%部分上 缴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安排,该专项资金在2004年至2008年,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人民法院的办 案经费、物资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的不足,85%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缴入国库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 安排。   二、诉讼费纳入预算后,原用于支付应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备用金 (即原诉讼费85%收入的25%部分)不再从上缴诉讼费中直接支付。各地财政部 门要根据各地人民法院报来的实际发生数审核后作收入退库处理,年终各级人民法院 应将当年结余的预拨款项退回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及时保证退 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移送其他法院的诉讼费支出的经费需 求。   三、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需要退库的各项费用,由各级法院按实际发生数汇总, 并填好《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退库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退库。   四、各级人民法院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 计后,由各级人民法院商当地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对诉讼费的缓交、减交、 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六、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 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要定期交入当地指定银行, 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 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 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因诉讼费“收支脱钩”而导致人民法院应收不收 或违反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可以在其违反规定的数额以内,适当 扣减其业务经费预算,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 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 人的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粤财文[2000]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 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人民法院诉讼费结算退库清单    2、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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