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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就服发[2003]20号)
穗劳就服发[2003]20号
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穗劳就服发[2003]20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为做好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统计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 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工作,根据前段时间的工作情况,现就《再就业优惠证》 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要求,为满足相关统计的需要,在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增加“单位 隶属关系”栏(调整后表式如附表)。 二、为严格界定发放对象,在《审批表》中增加"领取营业执照情况"栏。各经办机构要 根据申领人的情况,界定申领人是否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 员。 三、为完善就业登记及持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管理工作,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私 营企业或自主创业的,须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各级 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持证人员的《失业证》并在广州市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注销,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核发《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 称《劳动手册》)。持证人员申领《劳动手册》后,方可凭《劳动手册》、《再就业优惠 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附件:《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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