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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汕府办[2003]117号)

汕府办[2003]117号颁布时间:2003-08-06

     2003年8月6日 汕府办[2003]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 [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我市属于二类城市,按省部署必须在2005年以前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运 用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市已被确定为第六届推普周(今年9月14日至24日)全国重点城 市,应尽快按评估要求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初步达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要求。各 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总体 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贯彻执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使用和推广普通话的决定》,认真落实市 委主要领导关于“要把推广普通话也作为软环境建设的内容,机关带头讲普通话,在全市推 广普通话”的要求,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作为汕头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一项工作抓 好。   二、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新一届政府换届工作业已完成,市政府将调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召开 新一届语委全体委员会议,部署近期语言文字工作。同时,各区县也应抓住我市行政区域调 整的契机,建立健全区县一级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做到有人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   三、净化我市的社会用字环境,落实我市社会用字管理责任。   市工商、民政、城管、新闻、出版、公安、教育、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谁批准制作谁 把关”的原则,分别明确各自的责任,坚决堵住不规范用字的源头。各职能部门在审批新制 作的名称牌、招牌、广告、路(街、巷、住宅区)牌、公共交通站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 通指示牌等标牌时,必须首先审查标牌用字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要求。根据各职能部门的 需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提供规范用字管理员(兼职)。   在9月上旬前,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牵头,对全市的社会用字组织一次检查、整顿 行动,对原有的不规范标牌进行整改,以净化我市的社会用字环境。   四、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学习,对照《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 行)》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准备,迎接省的验收,在2005年以前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 汉字社会运用基本规范。市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将组织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行检查评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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