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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铁路和机场旁焚烧秸秆、杂草、贝灰等物品的通告(汕府[2003]143号)
汕府[2003]143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汕府[2003]143号 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以下简称禁烧区)内焚烧水稻、玉米、薯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 农作物的秸秆,以及杂草、贝灰等其他易产生烟雾的物品: (一)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二)以汕头机场跑道端为圆心,半径4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龙湖区陈厝合、北端至 澄海区韩江东溪、东侧至龙湖区新溪镇上九合村、西侧至龙湖区外砂镇南社村)。 二、禁烧工作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禁烧区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落实禁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公布禁烧区及其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的名单,并将禁烧工 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公安、环保、民航、交通、农业、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办事处)、居民 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 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劝阻和清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环保、民航、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 处罚;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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