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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0号)
粤府办[2002]80号
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粤府办[2002]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2年10月17日 近几年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已有近1万个,未经登记的约1万个,其服务范围覆盖了教育、科技、医疗、保健、文化、 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领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管理,规范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是 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党的十五 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 引导好,其积极作用就会充分发挥;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 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 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 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 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建立健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及其章程、资金情况,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从 业人员资格、组织机构、场所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把关;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注销的审查、清算及善后工作;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 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的管理 和监督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销的登记审批工作,研 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办非企业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协 调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除了追究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 要按照单位分工,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拟 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资格进行审查同意后,民政部门方可受理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提出的登记申请。为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省民政部门近期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简化登记手续、缩短核准登记时间、增加 登记透明度为原则,制定并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发展 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违法活动。要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业务主 管单位应停止其开展活动的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注销 其代码,银行部门应注销其基本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需要撤销 登记的,由有关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对未经登记 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非法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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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穗府办[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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