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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穗府办[2003]33号)
穗府办[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穗府办[2003]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14日,天河区冼村街范阳大街8巷15号居民出租住宅发生重大火 灾,造成8人死亡。这是近年来我市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事故。为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为给整治工作做好准备,现就开展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城中村”出租屋。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 求。 (一)须设置从首层直通天面宽度不少于1米的楼梯,楼梯中间无闸门;其中楼高3层 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须设置2座楼梯。 (二)每个楼层均有安全出口。 (三)厨房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四)房间之间不得用可燃材料作间隔墙体,每个房间须配置性能完好的灭火器;面积 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要设置2个出口。 (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八)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九)6层以上的出租屋须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室内消火栓。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从6月15日至7月15日,分三个阶段对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 (一)第一阶段:6月15日至7月5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辖区内各街(镇)、社区居 (村)委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摸底,并逐一登记。 (二)第二阶段:7月6日至7月10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城中 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区、县级市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市公安消防 局,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计划。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 和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摸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立即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来实施管 理。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 府有关通告(即将发出)的要求,制订下一步整治计划。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 关通告,严格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属违章 建筑的出租屋,应当严禁其出租;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屋,应当要求其业主依法领取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证》,方可出租,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附件:1.广州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调查表(略) 2.广州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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