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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一)(粤府办[2003]50号)

粤府办[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粤府办[2003]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深入研究,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省的具体贯彻实施意 见,由省计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 抓紧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施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 干意见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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