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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穗财法[2003]1186号)
穗财法[2003]1186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穗财法[2003]1186号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 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 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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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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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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