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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51号)

粤府办[2003]51号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粤府办[2003]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 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在我国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关键时 刻,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 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 织学习《条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二、广泛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贯彻《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做 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省 委、省政府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精神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深 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条例》按照行政应急的原则,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措施,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 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和预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指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 制度和举报制度,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改 善疾病监控设施和手段。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落实 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个人,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及时、正确处理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   贯彻实施《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 导责任,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查处行政失职行为,确保 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各司其职,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 要做好本地区贯彻《条例》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人民政府将于2003年9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 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条例》的情况,于2003年8月底前送 省卫生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法制办。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条例》过程中有何问 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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