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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穗府[2003]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发 展有关决定精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民 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时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 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 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二、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 额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属高新技 术成果(经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或股权的 比例不受限制。出资者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投资者在作价入股协议中约定出资形式, 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认,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 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 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 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同时,通过 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 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直接核发营业执照, 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 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四、放宽对集团有限公司和连锁经营的限制 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 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只要具备总店、 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均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经营”注册登记,需 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属下门店 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 五、放宽对办理证照、年审项目的限制 取消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和印制商标单位、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 取消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广告审查员资格、广告专业技术资格、经纪人从业人 员资格、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 作为企业开业、年检、评比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 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应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负责,企业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缴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将其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六、放宽对企业登记事项的限制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注册登记。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 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可保 留原企业名称一年。 在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试行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不写具体经营项目的注册事 项改革,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 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其他行政区域可按经营范围的 大类注册登记。企业要求写明具体项目的,从其意愿。 除章程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和联营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定 经营期限。 新设立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股东领取营业执照;办 理变更事项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本企业工作人员领取营业执照。 七、放宽对部分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 对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归国留学 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创办各类企业,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 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对在科技 园、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申办企业,只要园区建设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企业 场地使用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可对企业实行预备期制度,发给一年期的营业执照。一 年内企业完备相应的手续后,再换发营业执照。 八、放宽对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登记条件的限制 对申办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的,只要不涉及金融业务,符合公司登记基本条件,注 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限于货币出资),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经 营范围核定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九、放宽对市场开办登记的限制 市场开办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即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一年期 市场登记证,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市场登记证。 十、放宽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限制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动产作为抵押借款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可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资 料确能证明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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