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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汕市公通[2002]169号)

汕市公通[2002]169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汕市公通[2002]169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8号)精神,结 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 内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及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偷逃城建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伪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营企业、高收入阶层偷税、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集贸市场和加油站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   (五)做假帐、帐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长期拖欠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有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者,必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欠 交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 重处理。对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清缴税款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虽构成犯罪但能 主动投案自首,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三、专项治理期间,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汕 头市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分别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国税稽查局、市地税稽 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市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公民举报。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举报电话:8272881;   市国税稽查局接受举报电话:8626373;   市地税稽查局接受举报电话:862390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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