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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粤财外[2002]44号)
粤财外[2002]44号
颁布时间:2002-04-27
2002年4月27日 粤财外[200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 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 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注册会计师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因情况 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应当自收到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出具 询证回函的外汇局。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核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外商 投资企业出资行为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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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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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的通知(粤财统[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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