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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
粤财预[2002]50号
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粤财预[200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 行、各直属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规定组织收入入库并进行调库。我省各级国、地税 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5月31 日内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 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省 所得税具体分为三类,即: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县)共 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县)共享所得税。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省财 政厅粤财预[2002]5号等文件规定。 三、规范缴款书的填写。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 称栏,必须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不得省略。 四、我省国税系统使用全国税收征管软件(CTAIS)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 [2001]3号)中统一规定的《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修订部分)。其他地区统一使用 附件所列的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东省所得税收入科目名称及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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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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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粤财外[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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