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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91号)
粤劳社[2002]91号
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粤劳社[2002]9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外经贸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 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外方投资主体的资格问题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 ,须提供由外方法人管理机关(或注册机关)出具的登记注册证明,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良 好记录。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须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合法 开业证明。 二、关于设立审批权限和管理授权问题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须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劳动 保障厅审批,具体程序按《暂行规定》第七、第八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广州地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由省劳动保障厅 负责,驻广州地区以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授权所在地地级以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由归口管理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核准。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统一由省劳 动保障厅负责,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关于设立申办程序问题 (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除应按《规定》第七条向 省外经贸厅提交有效的文件外;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 中、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中、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4. 拟设立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5. 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二)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在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0日内,应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办理备案 手续。广州地区的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其他地区的到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在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凭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广州 地区的机构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地区的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四、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股 权发生变化的,或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经省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到 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其他未 经批准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经营。 (三)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在中国境内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 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 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禁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为中国境内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 个人聘用外国人提供中介服务。 (四)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含互联网信 息),应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招聘广告、 信息核准表》并按核准的内容进行发布。 (五)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行政处罚,按《广东省职业介 绍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 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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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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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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