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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

粤府[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 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 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 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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