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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3]12号)

顺府发[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顺府发[200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的资产管理,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土地资源 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顺德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的授权,将政府近期计划 实施的城镇建设及经济发展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达到有效利用的土地通过征用、收购、收回 、调换使用的方式予以储存,并按照计划对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后,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或划 拨的行为。   第三条 顺德区土地发展中心是全区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区土地发展中心”), 为事业法人单位,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由顺德区规划国土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须有计划地进行。顺德区土地发展中心须在每年年底拟定好下一年度 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财政、计划、审计等相关部门应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储备:   (一)将要实施但未确定动工时间及未界定用地单位的城镇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的;   (二)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的工业企业,转让土地或按 照规划及环保的要求需要搬迁的;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区连片改造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收回土地的;   (四)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政府认为有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五)以带征或其他方式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用地需要推向市场的;   (六)闲置及违法用地。   第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的方法如下:   (一)征用,即对第六条第(一)项所界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区土地发展中心作为申请 人实行征用;   (二)收购,即对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所界定的土地,由区土地发展中 心将土地收回并对原用地者给予补偿;   (三)调换使用,原用地者基于经济、适用等原因向区土地发展中心提出调换土地的申 请,区土地发展中心以储备的土地与原用地者的土地进行置换;   (四)收回,即对违法用地及闲置用地原则上实行无偿收回。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 有关资料向区土地发展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或区土地发展中心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区土地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 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区规划 国土局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费用测算。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 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 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区规划国土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须报区人民政府批 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权属变更。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 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区土地发展中心共同向区规划国土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地发展中心交付 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土地储备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采用征用方式的,依照区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进行 补偿;   (二)采用收购方式的,土地补偿的标准为:按原批准用途评估的土地价值扣除应交纳 的出让金和税费后的价值。如果有地上建筑物,则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地上 建筑物进行补偿;收购农村带征留用地,补偿标准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采用调换土地的方式,按等价原则进行,如土地不等价的,则以评估价结算差 价。   (四)违法用地实行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收回依据处理闲置土地的有关法规及政策处 理。   第十条 区土地发展中心应根据区规划国土局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移交给政府委托区土地 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划拨安排使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的入市收益;   (三)从政府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区土地发展中心开设专门的账户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专款 专用。资金的运作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土地发展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日常运作和人员的费用由财政安排, 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土地储备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须公开,由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 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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