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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颁布时间:2003-04-19

     2003年4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 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 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 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 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 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 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 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 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的,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 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 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 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 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 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 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 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 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实施的《广州 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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