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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粤财预[2002]27号颁布时间:2002-03-05

     2002年3月5日 粤财预[200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 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手贯费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简称 手续费,下同),按省政府粤府[1995]105号文规定的税款级次由各级财政 部门分别列支。其中:省或市、县固定收入的手续费按税款所属级次分别由省或市、 县各级财政部门全额列支;省市共享收入的手续费由省、市按“四六”比例列支;所 得税上划中央50%部分的手续费,按原税款所属级次和分季比例,由省或市、县各 级财政部门列支。2003年,等省政府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出台后,再行调整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列支方法。   二、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手续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其中涉及应由省级列支手续费 的中央及省级税收收入的,其手续预算申请表,由各地级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 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税款分享比例分享另由省、市财政列支。   四、各级地税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预算,按进度向 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集中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五、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征 收经费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每年由负责征 收的财政业务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预算部门。有关预算申请表格,由各级财政 部门自行制定。   以上四税的征收经费及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原则上继续维护2001的标准。但 代扣、代收和代征款手续费不得超过财政部财预[2001]523号文规定的5% 的最高标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 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 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 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 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 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 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 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 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 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 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 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 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 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 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 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 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 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二.****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三.****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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