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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
粤劳技〔1998〕138号
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粤劳技〔1998〕138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 关规定, 为加强对我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凡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举办劳动 就业职 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 章),必须填写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表》一式3份 (以下简称审查表,样 式附后,其中1份留审查批准机关备案,1份送同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1份作为社会 办学机构发布广告的凭证),经批准办学的劳动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发布。 二、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的要 求,做 到真实、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审查后的广告内容不得擅 自修改,涂改 后的广告不得发布。 三、教育机构办理广告审查,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一)在招生广告中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 的书面 证明材料; (二)广告承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劳动行政部门授理广告审查申请后,应在2个星期内作出审查结果。 五、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应凭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审 查表》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招生广告,并将《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列入 广告内容同时 发布,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擅 自涂改的招生广告, 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六、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招生广告,造成虚假 失实的 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七、教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劳动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广告费 用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机 构招生 广告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加强对 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者,劳动行 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表 校(班)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 电话 广告形式 办学许可证号 招生广告内容(全文可附广告样品): 盖 章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文号 粤劳招广 字 199 年( ) 号 广告有效期:壹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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