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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穗府(1999)54号
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穗府(1999)54号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户外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拆除户外烟草广告问题通告 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二、本通告所称户外烟草广告,是指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 箱、各类站亭、招牌、招贴、挂旗、遮阳伞、空飘、交通工具等媒介设置的户外烟草 广告。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在 1999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市 容环卫、综合执法队伍等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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