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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52号
颁布时间:1999-06-10
1999年6月10日 粤府办[1999]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 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 税局反映。 附: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一、《决定》第6条所说“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 税收优惠”是指: (一)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 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 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 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二、《决定》第8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增提折 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是指由企 业申请,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将增提的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其 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三、《决定》第10条“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 税率”,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利用高新技术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 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进行更新换代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实行优惠。 四、《决定》第12条“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 位的有关优惠政策”,是指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 研单位名单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决定》第12条:“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 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适用范围为独立的、全 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和省地 税局核定。 五、《决定》第14条“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 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是指凡符合校办企 业条件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照顾。 校办企业的条件及税收优惠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一)校办企业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 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 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二)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学校、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 夜大、业大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 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 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 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 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1.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外商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 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 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 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 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 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方面。凡经省财政厅、省科委和省国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增 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具体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科委联合制 定。 七、《决定》第27条“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 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的规定适 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省地税局与省科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 法》执行。 实行工效挂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一般工 业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省50家重点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不少于3%)的,年终考核时其技 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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