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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粤府办[1999]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业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一并 贯彻执行。 改革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减轻农民负 担,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 顾全大局,按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附: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迅速,全省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电。但由 于农电管理体制不顺、电网破损残旧等,使我省农村普遍存在供电质量差、电价高的 问题。为彻底改变农村用电的落后面貌,繁荣我省农村经济,现提出我省农电管理体 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 一、我省农村用电的现状 1997年,广东省全社会用电量达918亿千瓦时,其中农村用电304亿千 瓦时,占全省社会用电量的33%。近年来,我省的农村电价整顿和电网改造取得了 阶段性成效。至1997年底,全省约有10%的农村实行了用电管理体制由县 (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管理改为县(市)、镇(乡)二级管理;各地 投入农网整改资金约17亿元,大部分农业人口用电价格在省定的最高限价 (1997年1.80元/千瓦时,1998年1.50元/千瓦时)以下。但是, 我省农村用电电价高的问题仍很突出,1997年全省农村到户平均电价高达 1.30元/千瓦时。其主要原因是: (一)管理体制未理顺。目前,我省农电管理普遍是层层趸售体制。 全省79 个县(市)中,趸售县(市)53个,占67%;全省1529个镇(乡)供电所 中,趸售镇(乡)供电所711个,占46.5%。趸售镇(乡)和相当部分直供镇 (乡)对管理区(村)也采取趸售方式。趸售体制带来诸多问题,一是大部分趸售制 的供电部门严重超编;部分基层政府不按规定擅自要求供电部门上缴利润和征收名目 繁多的管理费;市、县都有电价定价权等, 导致“以电养人”、“以电养政”,乱 收费、乱加价、乱摊派现象严重。二是一些管理区(村)由私人承包管电,凡私人承 包管电的管理区(村),普遍存在“权力电”、 “人情电”、“关系电”等不合 理分配现象,使农村供电成本增加,电价不断攀升,农民负担加重。 (二)电力附加费过多。当前,在我省各级征收的电力附加费主要有比国家规定 多征2.5分/千瓦时的省电力建设费;市1.5分/千瓦时、县1.5分/千瓦时、 镇3分/千瓦时的电网建设费;平均15分/千瓦时的地方燃料附加费等。以上各项 合计,平均增加电价超过20分/千瓦时。 (三)农村电网落后。我省农村电网建设始于60年代,当时以解决农民生活照 明和排灌用电为主,建设因陋就简,布局不合理,导线截面小, 供电半径大。线路 和设备年久失修,破损残旧严重,线变损耗率一般达30%左右,造成农村电价升高。 (四)电源结构不合理。在80年代,为解决电力供应紧缺局面,从中央到地方 都制定了一系列“新电新价”、“高来高去”等鼓励多家办电的措施,一大批小火电 机组因此而竞相上马,从而加大了电力建设成本;电源结构不合理,提高了电源的上 网电价。 随着电力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 电同网同价,已成为广东经济增创新优势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农村用电改革目标 (一)力争在3年内使我省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0.8元/千瓦时左右,每度 电降低约0.5元,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逐步取消层层趸售的农电管理体制。第一步实施镇(乡)及以下不搞趸售, 镇(乡)及以下电力资产划归县级供电部门管理。即在1999年底前将现行的县、 镇、管理区(村)三级管理改为县、镇两级管理,镇(乡)供电机构直接抄表到户, 条件成熟的逐步实现由县直管到农户。 (三)1999年1月1日起取消各种违反国家规定的电力附加费,全面实行农 村分类综合电价。 (四)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21个市、79个县(市)的农网建设 (改造)任务。 (五)调整“新电新价”、“高来高去”的办电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降低 电源建设成本,优化电源结构,有效地降低基础电价。 三、主要措施 (一)改革和理顺农电管理体制。 1.将农电管理体制由三级改为二级,坚决取缔农村承包管电。2000年底前 结束镇(乡)及以下层层趸售体制(对以小水电自发自供电量达到70%以上,供电 价格不超过县网供电价格的镇(乡),其县对镇级趸售体制,可放缓在2001年底 之前取消)。原已建立县(市)、镇(乡)、管理区(村)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地区, 撤销管理区(村)级管电机构,同时将镇(乡)管电机构统一改为县(市)供电企业 的派出机构(统一称为“供电所”),按照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负责10千伏及以 下农村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镇 (乡)供电所按供电区域直接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镇(乡)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自愿无偿原则划拨由县(市)供电企业管 理。对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建设形成的电力资产,地方政府可拥有所有者权益。 2.以外购电为主的趸售县应首先逐步改为由省网直供直管。按此原则,力争在 3年内,对我省现有的53个趸售县(市)供电企业近半数上划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 管理,对其余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代管。 (二)加大农村电价整顿和管理力度。 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电价外附加费和搭车收费项目。对农村的销售电价,除省 目录电价和国家规定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基金外,其它价外收费一律取消。农村 用电免收燃料附加费,现征收的燃料附加费合理部分并入电价,实行规范管理。今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出台违反规定的电价外收费项目。 2.实行城乡低压配电网统一核算。在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县(市)供电企 业对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镇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部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市) 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3.规范农村电价管理。1999年1月1日起,农村电价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审 批,各地不得越权定价和批准价外收费。省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 制定我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逐县核定并向农民公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包括 农村住宅、稻田排灌等用电电价,每年年底审核公布一次。同时,应加强农村电管员 的培训,健全农村用电“电价、电量、电费”公开制度,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 全面推行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制度;加强群众监 督。 4.逐渐实行城乡同网同价。省电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21个市和26个县 (市),乡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在其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 实现城乡一价;趸 售县(市)由省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乡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也可以纳入直供直管 范围内平摊;尚未实行代管的,以县(市)为统一核算单位,乡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 分在本县(市)范围内平摊,以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目标。 5.严格控制农电职工编制。县、镇供电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 可行措施,将职工人数减到规定标准范围,以严格控制电网供电成本。2001年前, 农村电工管理必须做到五统一(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工作、统 一发放工资)。 (三)增加投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 1.规划。 1998年至2000年, 规划新建和改造110千伏线路 1311千米,110千伏变电站128座、容量558万千伏安;新建和改造10 千伏线路48269千米,低压线路144184千米;新建和更换高损耗配电变压 器5.62万台共452.8万千伏安;配电台区改造57183个。 2.资金来源。上述规划项目共需投资90亿元。资金通过国家政策性贷款及各 级政府、集体、供电企业各筹措一部分解决。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资本金制。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省直供直管县(市)可从电力基金中 解决。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统贷统还。对山区、贫困地区的农网改造资金,政府 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 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计入供电成本,逐年摊入电价(直供地区摊入省网到户 电价,非直供地区摊入市、县电网到户电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地区从严核定, 并逐步计入电网供电成本。 3.实施计划。农村电网改造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目前先实施由省电 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21个市、26个县的农村电网建设项目。1998年下半年 首先启动建设(改造)已上报国家计委的直供县(市)的部分项目; 1999年全 面铺开建设(改造)直供县(市)和部分电价整顿成效较好的县 (市)的农网; 2000年始逐渐对余下地方的农网进行建设和改造。 (四)优化电源结构,降低发电成本。坚决禁止建设小火电;控制建设单位造价 过高的水电、风电;属于水资源利用的项目,投资回报要分别核算,不得全部列入发 电成本;严格控制新建机组的造价和上网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努力降 低基础电价。 四、方案和实施意见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切实减轻我省农 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扩大电力销售;繁荣农村经济和 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此方案的实施,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多年形成的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因而是一项较为复杂和难度较大的工 作。我们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深刻分析和正确认识当前我省农村所面临的困 难的基础上,从我省实际出发,不断总结以往经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选准突破口, 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逐步、切实地推进。 (一)农电管理体制的三级改二级、取消镇及以下的层层趸售、取缔私人承包管 电的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现有的53个趸售县改为直供或代管的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提出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市、县(市)、镇(乡)政府负责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各地清 理情况由省物价局牵头负责检查、督促,并于1999年3月底前将情况报省政府审 定。 (四)制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核定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电价等项工作,由省物价 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电力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编制并组织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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