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粤府办[199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 1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党和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不可缺少的工 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为重要职责,以务实 的态度加以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加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国务院及国务 院办公厅通过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布置并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 责督促检查工作;对直接下达给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的事项,收文单位要立即向省政 府办公厅报告,并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工作,按时限要求办理。办理结果汇报交办单位 时,要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要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 重大决策、主要工作部署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的落实, 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紧查办落实交办事项,按 照办理事项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如实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度。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 般要在30天内办结,一个月内没办完的,每个月要报告办理进度。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明确督促检查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各级 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并要指定一个具 体部门承办具体督促检查事项,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以保证督促检查工作正常、 有序进行。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组织网络,形成正常的督促检 查联系渠道,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请各市、各部门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 (略) (4)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