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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9]62号
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粤府办[199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 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学习宣传《条例》、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管理、清理整顿 现有屠宰厂、场(点)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 http://best.163.com/~mingqi/photo/seto12.jpg一定的成效。但在如何做好生猪定 点屠宰工作,特别是打击私屠滥宰,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方面,按《条例》 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当前生猪生产出现阶段性过剩,生猪品种不适应 市场需求,导致农民“卖猪难”及实际收入下降的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为保 证《条例》在我省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加强领导,端正认识,既要坚 持定点屠宰原则,禁止私宰滥宰,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又要鼓励生猪 屠宰经营适度竞争,防止垄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引导 农民改良生猪品种,鼓励饲养优质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卖猪难”和卖猪收入实际 下降的问题。 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 则,对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作如下规划:大中城市市区可设1—3个屠宰厂 (场),县(市)城区可设1—2个屠宰厂(场),乡镇可设1-2个屠宰厂(场、 点),对偏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屠宰点。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 上的其它养猪企业可按当地的规划设点,屠宰自养的生猪上市。农民(生产者)可在 所在镇的区域内所设的定点屠宰场自行选点屠宰生猪。各市、县要按以上要求制定本 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设置方案,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地在制定设置方案时,要注意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 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三、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经营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各种经 济成分的积极性,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防止一个企业法人及关联企业在同 一个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所有的屠宰厂、场(点)。同时,实行生猪屠宰与生猪的经 营及新鲜肉品销售分开,屠宰厂、场(点)主要经营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的深加工。 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从事生猪和新鲜肉品的批发和 零售业务。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收购和新鲜肉品的批发要有2个以上经 营者经营。 四、经定点屠宰、统一纳税、检验合格的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在实行分区域对口供 应时,要贯彻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 的其他养猪企业的自产猪肉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销售。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将生猪 送到屠宰厂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可自主经营。 五、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屠宰管理工作。农牧、工 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 作。要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的力度,杜绝私宰猪肉上市。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督 执法,必要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并牵头进行联合执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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