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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67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粤府办[1999]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按照省的 综合农业区划,通过有选择地在全省若干地区建立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与设在广州 的省农业、林业、水产科研机构构成全省农业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网络, 提高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发展我省“三高”农业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家和省农业科技项目的区域性试验、表证和示范工作;   (二)从事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根据地区特点、生产需要和本身专业的优势,开展有地方特色的农业应用 和开发技术研究。   三、选择条件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与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省级农业、林业、水产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相 衔接,具有地区代表性,其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代表了本地区的水平。   (二)内部专业设置合理、衔接配套,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有若干个水平较 高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年龄结构、人员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三)近十年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承担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的项 目和引进的科技成果较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的扩散能力较强、辐射面积较大、绩 效显著,在某些项目的研究开发上具有地区特色和专业优势。   (四)科研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设备相对先进,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 民政府在研究开发经费上有稳定的支持,试验用地有保障。   (五)领导班子健全得力,各项自主权基本落实,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组建方法   (一)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组建由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会同 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专家评议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二)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组建程序:   1.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选择条件,自愿提 出申请,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   2.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根 据专家小组的评议意见,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三)专家评议小组由7—9名省内政策水平高、并熟悉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 广工作的专家和省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议小组成员由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 聘请。   专家评议小组的任务是: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选择条件和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审核所报送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本专家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   (四)凡申请成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地级市市级科研机构须报送如下材料:   1.广东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申请书;   2.广东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申报表;   3.广东省××市××试验中心实施方案;   4.有关证明材料,含“九五”期间从事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研究开发 项目的任务书和辅证材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的复印件,论 文或专著统计表等;   5.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五、配套政策   (一)经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为省与地方共建,除其原有名称外可加 挂“广东省××市××试验中心”的牌子,行政上受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 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种植业、林业区域性试验中心同时分别受省农科院、省林科院 业务指导。   (二)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经费以所在市筹措支持为主,省行业主管部门支持 为辅:   1.按照《决定》的规定,增加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经常 性事业费,所在市人民政府必须以1999年初下达的经常性事业费预算为基数计算, 予以稳定的支持,每年要以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增长。   2.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承担项目等 多种渠道拨给中心一定的启动经费,所在市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 用于加强研究开发,添置重要仪器设备,改善科研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申请研究开发项目或任务,省、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给予 适当倾斜,所在市财政应视项目情况予以适当资助。   (三)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在财税、贷款等方面享受与省级科研机构同等的优惠 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 心发展。   (四)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 部门每两年评估一次,每4年筛选一次。这类机构也要调整业务方向,分流人员,实 行科农贸一体化,实行开发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的模式。   六、组织实施   (一)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拟在广州、深圳及有条件的地级市分期分批选择组建, 其中农林牧渔业综合性区域试验中心2—3个,农牧业区域试验中心5—7个,林业 区域试验中心2—3个,渔业区域试验中心2个。组建工作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 2001年底前完成。   (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应在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调查选点, 1999年底前做出规划上报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   (三)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和制订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的考核和管理 办法。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综合行政部门行文正式予以确认,并统一制发“广东 省×业区域试验中心”的牌子。   七、附则   本方案从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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