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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0]62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穗价[2000]6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收费进行了多次清 理,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最近对部分农村 镇一级收费检查情况来看,镇-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仍存在措施不到位、管 理力度不够、乱收费时有发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一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精神,配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暂未实行农村税 费改革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收费政策和中央、省、市政府减轻农民收 费负担的各项规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从轻确定农民收费负担水平,并 保持长期稳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制。镇一级政府是直接面向农民收费的 基层政府,其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农民负担是否能减轻的重要 环节。为确保镇一级收费的法制化、规范化,各镇要指定一名副镇长为“收费管理责 任人”,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收费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有条件的,也可指定一个 业务部门,兼管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强镇一级收取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按《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 金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保留和取消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不得 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国家;省有新的规定除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继续收取, 否则企业和群众有权拒村。 四、做好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收费政策的落实。区、县级市物价局要严格按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粤办明电[1999]216号) 精神,认真抓好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农民建 房收费;结婚登记、生育服务收费;外出务工办证收费;生猪购销环节收费;木材购 销环节收费。不得违反省、市政府规定,加重农民收费负担。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 收费的凭证,镇政府的收费部门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并实行亮证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费,不管该费是否经批准,一律 视作违法收费。 区、县级市物价局要加强《收费许可证》的规范管理,今年上半年要对现行镇一 级政府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将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 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内。今后,凡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天内通知收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的变更手续,否则不得收费。 六、建立收费公开制度。镇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标准要向群众 公开,年度收支情况要向镇人大公开。村一级收费要列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 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加强收费员培训,严格执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镇政府有关部门从事收费 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规定,经当地物 价部门统一进行收费政策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收费员证》后,才能上岗收费。 收费员上岗收费时,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接受群众监督。对无证收费的,缴费单 位或缴赞人可以拒交。对收费员不履行自行自身职责的,物价部门将不发给《收费员 证》,已经发给的,予以收回。 八、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规定。镇一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 证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据,并要设立专人管理收据,严格领取、使用、 保存和注销的手续。对收费无合法收据或不给收据的,缴费者可以拒交。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以预算外管理,并严 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部门,都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 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核拨使用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合 理节约使用,不得乱支乱用。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国务院颁布 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 院令281号)严肃查处。 九、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对农民乱收费,减轻 农民负担的重要性;要自觉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严禁巧立名目设立收费项目 或提高收费标准;要坚持每年对各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制度,要肃查处各种乱收 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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