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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0]25号颁布时间:2000-05-13

     2000年5月13日 穗府办[2000]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市实际提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国经济建设大局的政治任务,市人民政 府将组织各区、县级市领导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计委、建委、财政局、 环保局、工商局、技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并参照省的责任制形式,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 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三、我市关闭小钢铁厂的工作原则是: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依法 清理债权债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0]15号文件 规定的清理整顿范围、要求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摸查的基础上, 全面调查辖区内所有小钢铁厂情况,并于6月31日前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小钢铁厂名 单送市经委。   四、市人民政府将于7月协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对各区、县级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负 责人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贸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 的通知(2000年3月8日 粤府办[2000]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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