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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贸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粤府办[2000]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要求的重要举 措之一,目的是加大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 的质量和效益,各地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这次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 重要性,按照国办发[2000]10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清理整顿小钢 铁厂的各项工作。 二、我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指导、监督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 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级以上市 (含顺德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从现在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小炼钢、小炼铁项目;在建的小钢铁厂 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今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钢、炼铁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对 违反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小炼钢厂和小炼铁厂的单位,除按国办发[2000]10号文规定 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中小钢铁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于 3月底前,按国办发[2000]10号文要求提出应予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名单报省经贸委, 由省经贸委核实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五、各地要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进展情况;省经贸委要 及时向各地通报全省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2000年 2月3日 国办发[2000]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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