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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鄂经贸资源[2003]199号 各市州和直管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字 [1998]577号)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初审上报 的企业(项目)进行了审核,武汉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公司等129个企业(144 个项目)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认定的工艺和标准组织生产, 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扩大废弃资源用量。各级经贸委、税务部门对已认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政策,帮助 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省认定委员会将对己 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检查,推广先进经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弄 虚作假的,按认定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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