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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认定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等二个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3]252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鄂经贸资源[2003]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 资源[2000]600号),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有关市申 报的电厂(机组)进行了审查,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 司余热电厂获审查通过,并经公告无异议,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生产,并不断改进工艺,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发电质量;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 策,加强监督管理,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以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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