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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规拆字[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2003年4月14日 武规拆字[2003]6号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 止。 附件: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 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 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 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 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 第五条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监控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照协议 约定擅自允许拆迁人使用监控资金,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落实的,应当承担 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六条 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控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控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按以下规定监控: 实行货币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项目,按应安置补偿资金量的100%进行监控。 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根据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适当计减监控资金,但最少不 低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60%。 第八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建设审 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控资金幅 度。 第十条 资金监控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储存,办理存款的商 业银行应向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资金认定证明。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计划使用监控的资金,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商业银行方 可允许拆迁人使用相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控资金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 加监控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 控通知,被拆迁人可自由使用监控资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司法部门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控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拆 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资金监控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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